转发农业部关于发布200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情况通报的通知
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各兽药生产企业:
现将《农业部关于发布200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08〕11号,以下简称农业部通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对农业部通报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要高度重视,需立即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所有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门市部进行拉网式清查。检查其进货渠道和销售档案记录,凡发现与本次通报企业同品种、同批号的兽药一律清缴、集中销毁;对已售出的假劣兽药监督经营者追回、销毁。
二、对被农业部通报的我区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迅速组织一次专门检查,清缴、销毁库存的与农业部通报相同批号的不合格产品;按销售记录追回、销毁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凡发现有刻意制假造假行为的,要坚决依照《兽药管理条例》严肃查处。
三、对被农业部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桂林联大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已更名为广西容大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由自治区兽药监察所会同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落实专人深入严格监控,经查实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从严处罚。请桂林市水产畜牧兽医局于
四、对农业部通报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特别是标称产地在广西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各市一要按照公告相关信息,将情况告知广大兽药经营、使用者,发动群众举报,使非法企业、假劣兽药真正失去市场;二要组织人员进行认真排查,只要发现一丝可疑线索必须跟踪追击,一查到底;三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联动,坚决捣毁制假窝点,严办非法企业及相关造假者。
五、凡被农业部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GMP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自查,落实措施,彻底整改。整改情况请于
六、对被农业部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经核实确认属于仿冒或对相关检验结果存有异议的,请有关兽药生产企业按规定的程序(详见农业部农医发〔2007〕14号文),在农业部通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申诉。
七、请各市水产畜牧兽医主管局将上述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
联 系 人:吴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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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农业部关于发布200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抽检情况的通报